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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具备财产一般属性应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5月24日,记者从东陵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一起罕见的抢劫虚拟财产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王某某为首的4名青年因抢劫一名网民的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等,被法院认定构成抢劫罪,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他3名被告被判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从去年开始,王某某迷恋上了网游,平常就和另外3名网游爱好者结伴到东陵区前进乡某网吧去玩大型网络游戏。由于级别不高,“装备”也比较简单,王某某等人在游戏里常受“欺负”,这时同网吧里一个网名叫“沈阳小伙”的同龄人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沈阳小伙”是一个十足的游戏高手,“装备”丰厚,游戏时胜多负少,让他们很是羡慕。

  王某某等人决定向“沈阳小伙”索要“装备”,被拒绝后又决定硬抢。去年10月22日零时许,他们经预谋后对正在上网的“沈阳小伙”进行殴打、威胁、恐吓,迫使“沈阳小伙”按其要求转出价值人民币100元的Q币100个及游戏币1100余万和其他游戏装备。4人将游戏币平分。王某某又独自从“沈阳小伙”处抢走人民币200元。

  事发后,“沈阳小伙”报了案。意识到惹祸的王某某等4人也主动投案自首,并与“沈阳小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同赔偿人民币2000元。然而,这4名青年的行为涉嫌抢劫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东陵区法院于近日分别判处4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焦点在于,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认为,玩家在游戏中财物的积累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虚拟财产完全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应当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本案的判决,标志着网游财产保护从虚拟世界走进了现实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