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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重申拘留、逮捕外国人应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通知 (1991年9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来连续发生我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外国人未按国际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或长时间扣留外国人护照不作处理的问题,有关外国使、领馆就此向我方提出交涉或抗议,尽管有的做了善后补救工作,但对外仍然造成了不良影响。如1990年10月2日,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一名盗窃犯通过审查,已确认了他是朝鲜侨民,于11月下旬予以逮捕,但一直没有上报。今年6月3日,山东省公安厅因外交部向省外办查问才知有此事。此案从收容审查到外交部查询达8个月之久,我公安机关一直未通知朝鲜驻华使馆,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朝领事条约》。1991年5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对利用技术手段盗用广州无线移动电话号码的美籍华人方美龄予以刑事拘留,并于5月27日提请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但未按照《中美领事条约》的规定通知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6月9日《羊城晚报》报道此案后,美总领事馆多次与广东省外办和公安厅联系,未获答复,直到6月18日下午美领事馆威胁如不于当天下午四时三十分前答复就停发广东公民因公赴美签证时,才由广东省外办将此案通知美领事馆。6月20日美国驻华使馆照会我外交部,指责中方违反了《美中领事条约》提出强烈抗议。1991年6月18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工作的英国人斯蒂芬将我一公民打伤,7月12日洛阳市公安局将其护照扣留。8月8日才决定给予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其间,英国驻华使馆、斯蒂芬所属总公司多次交涉,要求尽快处理并归还护照为了更好地处理涉外案件,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避免因违约而引起外交交涉,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处理涉外案件的领导。要组织有关公安干警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双边领事条约(目录略--编者注),并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二、对外国人依法进行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下同)、逮捕要按规定的权限报批。须报公安部备案的,应及时报公安部备案三、外国人被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如当事人(外国留学生除外)所属国未与我订立领事条约,而且该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参加国,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要本人写出书面要求。没有该国驻华领事馆的地区,报公安部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拘留或逮捕人员的外文姓名(全名)、护照和有关证件号码、入境时间以及拘留或逮捕原因、时间等四、对外国人不能采取收容审查手段。如收容审查后才查明被收容审查人是外国人的,应当立即停止收容审查,并根据案情决定将其释放或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同时报公安部备案五、不要轻易扣留外国人护照。因为扣留外国人护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范畴,我与意大利、伊拉克签订的领事条约已包含此项内容。如必须采取扣留护照的措施,时间一般不要超过三天,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决定是否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对外国人实行监视居住的,也报公安部备案六、外国人被拘留或逮捕的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有关外国人接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