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律>正文
分享到:0

背景分析与现状特征

  民间融资活跃的重要原因就是基于信贷主体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具体到银行方面,多以管住信贷闸门为核心内容,目的是通过信贷总量或结构的变化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经济运行的惯性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主体对资金需求日益旺盛,宏观调控措施成为民间融资规模变化的调节器。

  当前,民间融资总体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规模与信用等级难以满足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条件,民间融资总量相当于银行信贷规模三到五成。以忻州市为例,2004年、2005年民间融资总量分别为60亿元、70亿元,而同年全市各金融机构累计贷款总额分别为176亿元、154亿元,占比为34.09%、45.45%;二是民间融资的形式和规模由分散、零星发展成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规模较大的融资,目前已经有专门从事发放短期贷款的个人组织,明确规定期限、利率,并有规范的借贷合同;三是融资总量与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的关联度较大,发展较快的县市,如定襄、代县、繁峙和宁武四县民间融资总量相对较大,约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量的50%;四是民间融资以生产性融资为主,约占民间融资总量的80%以上,主要有股权融资和资本融资两种融资方式,股权融资主要集中代县、繁峙县、定襄县的铁矿开采业、锻造加工业,资本融资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的小企业;五是在农村,农信社小额农户贷款满足程度低的地区,民间融资相对活跃,而小额农户贷款覆盖率高的地区,民间融资的量相对较少。如代县新高乡,从事铁矿采选、运输的农民基本上能在信用社取得贷款,2006年1-7月份,新高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4100万元,其中,投放铁矿业530万元,运输业2010万元。而该乡的民间融资仅局限在那些达不到信用社贷款要求的农户,数量相对较少。忻州市忻府区的董村、奇村等乡镇农民从事种养业、商业,基本上能从信用社取得贷款,民间融资数量也相对较少。

  民间融资的上述特征,表明了民间融资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民间融资的发展是经济体制变革的一个必然过程。在经济领域中,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而与之相匹配的民营银行与私人银行还没有产生,民间融资的繁荣和发展是必然的。

发展方向与模式选择

  (一)民营中小银行是民间融资发展的最高形式

  金融缺失与民间资金的积聚是民间融资日益活跃的两大主要原因。从金融体制上看,没有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众多私人银行、民营银行;从商业银行经营策略上看,其贷款主要集中于大项目、大企业。忻州市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85%以上的信贷资金集中于10大贷款户。而众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即有大量的资金需求群体。而民间资金的积聚,是民间融资发展的前提。据调查,民间融资利润率在10%—30%,或者更高。这种投资回报率或者已经高于部分其他产业的利润。因而鼓励建立产权明晰的私人银行或信用社,使专门从事融资的、有一定经验的、又有大量资金支持的法人或自然人,能够有一个合规合法的投资渠道,改变目前金融体系中由国有银行、信用社垄断金融的局面。目前民间融资活跃充分反映了地域资金的巨大需求,而建立中小民营银行正是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尽快使“小额贷款组织”走上公司化发展道路

  2004年,在中央银行举办的“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座谈会”上,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指出:可以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组织。随后在四省实行试点。在试点运行阶段,就出现许多民间贷款组织,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有的甚至在报纸等公众媒体上刊登广告进行宣传。但是在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明确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据对忻州市工商局等部门调查,国家还没有出台“小额贷款组织”的相关政策。金融监管当局缺乏对这一组织监管依据。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小额贷款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只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严格按《公司法》规定执行,从而使小额贷款组织走上合法合规的公司化管理轨道。

  (三)规范其他形式的民间融资

  一是规范股权融资。目前,占民间融资较大部分的股权融资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条法。据调查,在忻州市辖代县、繁峙两县,由于大量的民间资金投向铁矿采选行业,而且利润回报率较高,目前已经拥有铁矿企业100多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设立之初就采取大股套小股的融资链条,即在一个大股东名下,又有众多的小股东,其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均在大股东的掌控之中。这种方式是投资还是融资,概念不清,但我们把它归结为股权融资。众多的小股东在暗处,既不参与经营,也无权知晓企业的经营状况,更有甚者不敢暴露姓名,只在一定时期取得比银行存款高数倍的利息收入,但这种收入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大股东的个人素质或与小股东的关系亲蔬,完全没有一个合法的收益分配机…

  来维护众多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尽快制定相关条法来约束、规范其行为。

  二是保护分散融资。除有一定规模的民间融资外,还有许多零星的分散的民间融资行为,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因为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影响当地的经济金融稳定,存在着不稳定因素。

  三是打击高利融资。在民间融资中,还有一些月利率在5%—10%的高利贷行为,这些高利贷往往是用于赌博或者是其他谋取高额利润的不正当行业,也有一些经营不善的私营企业,为了继续维持经营,往往以高额回报诱骗投资者,如在调查中发现,忻州市董村镇,某个体企业,因经营者个人曾从事赌博,长期缺乏资金,故以高利息“诱骗”投资者,以月利率5%长期向忻州市某个体户借贷60万元,周转困难时,就以10%的利率向别人短期融资,高额利息支出已经完全超出了其企业的承受能力,潜在诈骗行为存在,应重拳出击,予以打击。

监管环境与政策支持

  (一)区别对待,适度监管。对私营中小银行,一是放开准入政策,准许民营资本设立中小银行。在欠发达地区,应降低最低资本限额,其限额 以1000万元为宜。二是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对那些资不抵债、长期亏损的机构不应以统一法人进行接收,改变金融机构名义上是企业化经营,实则财政包揽的计划经济管理办法。三是对中小银行,银监局应加强监管,统一管理。而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组织,仅以工商局审批、人民银行或者银监局备案即可。

  (二)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首先,应尽快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让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走向阳光地带,充分发挥拾遗补缺作用。在管理办法中,应明确民间融资的利率区间。目前民法所规定的“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一个模糊的界限,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还是浮动后的挂牌利率,不是很清晰,而且对于借款人或贷款人都是不明朗的,因此《办法》必须规定一个合理的贷款利率区间。对于股权性融资,应当在规定中,明确管理机构,规范企业财务分配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其次,应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及金融诈骗罪中都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的高利借贷行为进行管制和定罪的条款,因此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其打击的对象及制裁办法。   (三)建立民间融资定期监测机制。人民银行、银监局、地方政府应通力合作,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地区,长期进行跟踪监测。特别是当国家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不稳定因素时,及时向银行业、企业和市民给予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对于国家宏观调控行业,以及一些新发展的“五小”项目,要在电台、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提高广大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贷款者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之中,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