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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课题组完成修改草案 刑事诉讼法修改形成新说

增设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增设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实行执行机关一体化   刑事证据立法独立成编   控辩双方参加预审程序   最高法院不再进行一审   本报记者秦力文本报通讯员叶鹰实习生陈春燕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为什么又要修订这部刚刚修订了10年的法律?此次修改如何进行?新刑事诉讼法与过去修订前的法律应该有何不同?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2004年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   为什么又要修改刑事诉讼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我国对这部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大修改。当时,徐静村作为当时全国人大邀请的国内专家组副组长参加了修订工作。徐静村对记者说,那次修改完成后,绝大多数专家都以为刑事诉讼法至少20年不会再修改了。然而仅仅过了4年,徐静村及很多法学家就分别提出了要对刑诉法进行修改的意见。   原因是什么呢?徐静村解释说,1996年那次修改是为了改革庭审制度而进行的。因为过去庭审实行的是“法官一问到底”的方式,控辩双方在庭上处于消极状态。这种庭审方式多次受到批评,国内学术界、立法界和司法界一致认为这样的审理方式不科学。于是,一些法学专家和法律界人士提出,要一改“法官一问到底”为“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法官居中审判”的形式。然而这一良好的愿望并未通过那次修改而达到,后来的庭审实践证明,至少在以下的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缺憾并无法克服:(1)主要证据庭前移送无法避免法官庭前形成预判的问题。(2)起诉制度的修改不尽完善,无罪推定的精神难以得到充分体现。(3)侦查制度的修改势在必行。比如收容审查作为一个非法定程序,被普遍实行。(4)律师提前介入形同虚设。为了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主张律师提前介入是1996年刑诉法的进步。但是,实际效果却并不乐观。律师介入受到诸如申请、批准、限时、侦查人员在场等种种限制,到了庭审时,由于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受到限制,律师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当律师言辞稍有过激时,不仅庭上可能受到法官的指责,在庭外也经常受到伤害。最高法院的统计表明,1996年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比起修改前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很多。   刑诉法修改的三种不同意见   虽然国内对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在对如何修改这一法律的问题上,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也是有区别的。当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不用修改刑诉法,而仿国外实行统一证据法,即通过制定统一的证据法统辖刑事、民事和人身关系三个证据法,从而达到完善法律之目的。二、只制定刑事证据法。我国的诉讼理念不同于美国等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遵循确凿证据原则,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遵循优势证据原则。而人身关系部分,涉及的主要是人的相互关系(如夫妻离婚),无关生命、自由等问题。因此,这种观点主张不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也不制定统一证据法,只制定刑事证据法。三、全面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这种观点认为,一是现行的96版刑诉法本身亟待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只有通过修正法律本身才能根本解决;二是司法解释中存在严重的冲突。全国人大也关注到该问题,并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中央六部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作出过48条解释。然而,这样的解释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其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公安部以及国家安全部四部门根本就不具备司法解释权;三是有关证据的收集也应该与程序法相融合。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刑诉法是程序法,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无一不跟证据密切相关。因此只有对刑诉法本身进行修改才能根本解决存在的问题。   徐静村自2000年开始课题研究。他说,他的一个初衷就是为了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将刑诉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至2003年8月,该课题有了成果《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此书一经出版,很快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视和支持。司法部在计划外将“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增列为2004年重点研究课题直接下达给徐静村教授。课题组在进行了广泛收集资料,通过问卷调查、访问座谈等方式听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同行专家和社会各界,对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范围及于20多个省、市、自治区。   刑诉法修改研究提出什么重要内容   徐静村在课题研究中主持起草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以下称专家稿)初稿几经讨论、研究和修改,到目前为止,课题组已经前后就专家稿形成了第14稿。其基本框架为八编加一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证据,第三编:侦查,第四编:起诉,第五编:预审,第六编:审判,第七编:特别程序,第八编:执行,最后带有附则。   该专家稿对比现行刑诉法的条文,经改用、删除之后,共有461条,比之原来的225条增加了一倍多。   为加强证据立法,独立证据为一编,从原来的几条扩展到62条。对证据进行了分类,对各类证据的收集过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加强侦查力度,限制警察权力,独立侦查为一编。细致地对侦查的发动,侦查行为(包括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辨认,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技术行为,派遣秘密侦查员和通缉)以及侦查终结进行了规定。   在起诉和审判两编之间新增加了预审。预审针对的是公诉案件,起着过滤性作用。在预审庭上,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其中,控方展示所有证据,辩方展示重要证据,包括涉及非罪的,看似犯罪实非犯罪的(如正当防卫)以及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如精神病人)等的证据。   在审判一编中,取消了最高法院的一审资格,取消了二审发回重审规定,并对再审限制进行了修改。过去再审的提出是无限主体,现在则取消了法院提出再审的权力;对于检察机关则分为两种情况,有利于当事人的鼓励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必须有充分证据才可提出。同时规定了再审提出的次数以两次为限。   特别程序,是新增加的一编。该编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使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以及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执行一编中,针对目前国内刑诉法执行混乱问题,提出了执行一体化的主张。所有执行任务统一交由司法机关,从而形成统一的司法执行程序。   至于程序法定,无罪推定,自由心证(法官依据客观事实,在心中形成证据认识,并在判决书中写明判断过程),完善辩护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等等,这些都是此次专家稿中进步的一面。其中主要内容与有关方面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辩护方了解案件情况;进一步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建议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把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完善防止刑讯逼供的诉讼制度,建议明确规定律师在场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诉讼制度,努力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等精神不谋而合。   徐静村表示,此次专家稿遵循的基本方针是“适度超前,兼顾国情,保障公正,兼顾效率”。目前,第14稿专家稿已经通过了该重点研究课题的审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