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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232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军,男,43岁(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涞水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1437号刑事判决,以张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张建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张建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张建军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建军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14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王 靖

代理审判员 陶 炜

二○○七 年八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张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