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附带民事>正文
分享到:0

岳父不赔钱

女婿喊太冤

  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骂,甚至动手打架。虽然双方父母多次劝解,但两人还是经常吵骂打架。

  2011年7月的一天,夫妻俩正在吵架,李某的父亲李A正好过来看女儿,再次对双方进行劝解。见女婿王某不听,反而和自己争吵,李A一气之下,从厨房抄起菜刀,砍向女婿。王某用手臂拦挡,结果手臂、头部多处受伤。王某被砍伤后跑出家门,被邻居送到医院救治。岳父李A随即向公安机关自首。王某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构成重伤,伤愈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以李A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岳父李A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A的家人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民事赔偿费用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李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判令李A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64392.15元。

  女婿王某认为判处李A缓刑处罚太轻,并且法院驳回自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也是错误的,准备提起上诉。在本案刑事案件审理前,王某和李某已被判决离婚。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切脉诊断

  亲属间犯罪轻判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律师认为,本案是因为日常生活纠纷而产生的刑事案件,法院的一审判决,应当说是合法的,也是比较适宜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就本案来说,李A犯罪的起因是日常生活纠纷,犯罪行为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李A犯罪后能够自首,主动接受法律的裁判。在和受害人就民事赔偿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主动缴纳了大部分赔偿金,不仅有悔罪的口头表现,而且有实际行动,能积极主动地消除自己犯罪所造成的影响。综合全案来看,李A的悔罪表现是真诚的,判处缓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比较适宜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犯罪后说是悔罪,但是对民事赔偿不积极,不主动和受害人协商争取受害人的谅解,甚至有的被告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就拒绝支付或者变相拒绝支付赔偿费用,这种悔罪表现是否真诚,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怀疑的。

  “女婿”可就附带民事判决上诉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孟凡胜律师认为,本案中,女婿王某无权就刑事判决提起上诉,但是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抗诉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王某有权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自己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判了刑也应赔精神损失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一般是认为,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就是给予了受害人精神安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物质损失”,显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