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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lawxs.com/ 时间:2014-06-02 1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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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安全与保障 第四章通信行业管理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邮电通信建设,维护通信市场秩序,保障通信安全畅通,促进通信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涉及邮电通信事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不断发展邮电通信事业,提高邮电通信科学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条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的主管部门,并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事务,并根据省邮电管理局授权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邮电通信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邮电管理局和市、县邮电局(以下称邮电部门)以及其他获准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依法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邮电通信的建设、保护或者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组织制订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邮电通信发展规划中的邮电局(所)、电信管线等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市和村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邮电通信建设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加快国家公用通信网技术进步,合理配置通信资源,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先进性 第九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当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国家、地方、使用单位投资和利用境外资金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邮电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确定的通信建设费,确保重点通信建设,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国家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互利互惠、合理组网、发挥效能。在已有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地方,鼓励各部门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资源组织专用通信,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城镇住宅小区、工矿区、开发区和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时,城建规划部门、邮电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将电信管线、邮电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统建配套范围,并按照有关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未列入统建配套规划的,城建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办公楼、城镇居民住宅楼和其他公用性建筑物,应当统一编制门牌号码,设置信报收发室或者标准信报箱,向当地邮电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新建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预设电信管线等设施 第十三条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在方便群众的地方合理设置信筒(箱)、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点)等服务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经转邮件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设置邮电通信服务网点、邮件装卸转运作业场所和邮电车辆出入通道;邮电设施不全的,应当创造条件方便邮件装卸转运作业 第十五条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邮电局(所)和其他通信设施时,征用、拆迁单位应当与邮电部门协商,在确保邮电通信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就近安排或者另行建设 第十六条邮电部门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并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电杆、电线管线,以及电信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水利等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碍施工,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节约用地,少占、不占耕地;占用土地,毁损青苗、树木、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邮电部门可以在建筑物、桥梁、构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但不得影响其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市容景观,并事先告知产权人。因附挂通信线路造成损坏的,邮电部门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维修、拆迁该建筑物、桥梁、构筑物时,邮电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章名 第三章安全与保障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电通信设施列入重点保护对象,建立健全保护通信设施的安全责任制 邮电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偷盗、毁坏邮电通信枢纽、电信管线、邮电车辆、邮政信筒(箱)、公用电话机、电话亭等邮电通信设施 第二十条禁止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等通信终端设备;禁止盗用他人电话号码、电话帐号以及密码使用电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进行施工、水下作业、砍伐树木等活动,危及通信线路以及设施安全的,应当经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二条在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地球站等通信通道的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兴建影响通信畅通和危害通信安全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经邮电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改建通信设施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造成国家重要通信干线或者通信设施损坏,当地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确保通信畅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扣押邮件、电报以及正在执行公务的邮电车辆,不得阻碍邮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邮电车辆和邮电工作人员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时,凭公安机关核准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或者禁止停车地段的限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梁、检查站、高速公路时,应当优先放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机动车辆从事非邮电业务活动 邮电车辆和邮电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电报和进行电信抢修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章不能当场处理的,执勤民警在记录后先予以放行;违章人员完成任务后,必须按时到指定部门接受处理;因严重肇事不能放行的,执勤民警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邮电部门 第二十六条铁路、航空、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当保证按时发运。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部门应当及时向承运单位办理加运手续,承运单位应当优先接收和发运,防止邮件积压 承运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运邮件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应当及时通知邮电部门,并妥善安排疏运 第二十七条邮电部门对用户的邮件、汇款、储蓄、电话、电报、数据通信等,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对用户使用邮电通信进行检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海关依法监管、查验出入境邮递物品,应当保证运递时限。扣留、没收出入境邮递物品,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电部门和相关邮件的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科学合理地配置频率资源,做好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邮电通信业务代办点和单位、住宅区收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传递邮件、电报,并负有保管和保密的责任;对无法传递的,应当及时通知邮电部门收回处理 章名 第四章通信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省邮电管理局负责全省通信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通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并实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通信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订全省通信行业管理规定 (三)执行国家公用通信网的技术体制标准,协调国家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关系,负责专用通信网进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审批 (四)管理全省通信业务市场,按照权限审批国家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 (五)负责通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并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专用通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专用通信,未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对外经营、出租 专用通信设施需要以占用市内电话网编号方式进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经邮电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并由进网单位承担扩充国家公用通信网的部分费用,进网后不得擅自开办国家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 第三十三条用户交换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电话机、无线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等通信终端设备进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没有邮电部核发的进网许可证及标志不准销售和进网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以及标志 用户不得在国家公用通信网内擅自接装通信终端设备或者影响国家公用通信网安全运行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扩大或者改变进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通信设施、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