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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附则附件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通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制定的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 【章名】 第二章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组织法》 第八条、 第十条规定的职权 太原市、大同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可行使《地方组织法》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果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天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体代表 临时召集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当选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并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有效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前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代表证 对补选、增选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予公布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或以行政区为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代表团团长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每届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由各代表团团长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组成 担任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代表 不参加主席团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本届代表的,在预备会议以后可以列席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推选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决定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在主席台就座。经主席团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士,也可在主席台就座 第十二条每届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由上一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四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五条凡是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凡经审查,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可以分别情况处理 一、属于质询性质的,依照本通则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属于询问性质的,依照本通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或意见的,依照本通则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 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个别代表的补选或增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个别人的补选或增选,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通过议案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反映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分别批转有关部门于三个月内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市、县、区人民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直接向各该机关提出,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转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从代表中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