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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告诉记者,员岩峰控制的新盛公司接收煅烧厂所有的财产后,并未继续在原厂进行煅烧深加工生产,只是挖掘粘土矿贩卖。原有的厂房和设备已经生锈。本报记者 田国垒摄

如果没有2006年年底那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头顶“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的卫宪法现在应该正盘算着怎样庆祝将要到来的60岁大寿。

现实中没有“如果”。如今坐在记者面前的卫宪法愁容满面,无家可归。提及6年前被非法拘禁、企业被零元转让的经历,他情绪激动,至今未能走出这场改变命运的噩梦。

2012年5月7日,非法拘禁卫宪法的赵科省、杨建勇一审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值得注意的是,赵、杨二人当时的身份是山西省平陆县民政局正、副局长。

两位民政局负责人为何要非法拘禁一个民营企业家?身家数亿的卫宪法何以一夜之间倾家荡产?谁是这场非法拘禁案的幕后导演?

这一切因一个名为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的企业而起。

头顶“红帽子”的煅烧厂

1986年11月,平陆县民政局出资5万元在曹川乡(1995年改为“曹川镇”——记者注)曹河村成立了平陆县铝矾土煅烧福利厂(以下简称“煅烧厂”)。按官方说法,煅烧厂是由曹川镇主办、县民政局主管的一个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

成立之初的煅烧厂非常不景气。1989年1月,曹川乡民政办与铝矾土煅烧技术专家卫宪法签订了承包合同。这份合同记载了当时煅烧厂的资产状况:煅烧炉两座、厂占地15.96亩、房屋6间,价值7.9万元。

2012年5月31日,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平陆县城出发,沿着黄河边蜿蜒崎岖的村路前行50多公里,赶到了煅烧厂的所在地曹川镇。一位曾长期在煅烧厂工作的当地村民指着一栋破败的房子和早已废弃的窑炉说:“这就是1989年老卫承包时煅烧厂的所有资产。”

双方合同约定,承包期为8年,1996年12月31日到期。承包期间,卫宪法每年上交纯利润4.3万元。合同的第八条约定:合同期满增值部门(原文如此,“门”应为“分”——记者注)归乙方(卫宪法)所有。

1991年5月,曹川乡民政办与卫宪法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承包金额变为每年2.8万元。

“曹川乡让卫宪法承包煅烧厂其实是甩出去了一个包袱,当时这个企业不赚钱,乡里也从中拿不到多少钱。”一名长期在曹川镇工商所工作的知情人对记者说。

1993年至2002年间任平陆县民政局企业股负责人的张跃峰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民政局名义上是主管单位,其实什么都不管,曹川镇山高路远,很多人都不愿意去,我负责时就是看他厂里的残疾人比例是否达到了福利企业的要求,然后每年收1万元的管理费。至于企业什么性质,和我们没有一点关系。”

1997年至2001年间在曹川镇工商所担任个体企业协会会长的曹永革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自卫宪法承包煅烧厂后,曹川镇从没有管过,只是收取承包费”。

1996年年底,卫宪法承包煅烧厂的合同到期。据卫宪法称,他当时不准备继续承包厂子了,并提出让曹川镇民政办清算该厂,但该办时任负责人说服卫宪法按照原合同继续承包。

一名知情人称:“当时铝矾土市场不景气,让卫宪法继续承包,镇里每年还能收点承包费,如果卫宪法不承包了,连承包费也没得收了。”

就这样,卫宪法继续承包煅烧厂,但双方是口头约定,也没有说具体承包期限。曹川镇政府还是依照以往合同的约定收取卫宪法的承包费。记者拿到的一份“卫宪法上交曹川镇民政办合同款情况”的材料显示,1997年至2003年,卫宪法先后12次向曹川镇民政办上交承包费共计38.6万元,比按合同约定所要交纳的承包费还多出7万多元。

1998年3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财清字(1998)第9号”《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企业的企业摘掉“红帽子”。依据该文件的精神,平陆县清产核资办公室下发了“平清办(1998)第4号”《对于对“挂靠”集体企业及名存实亡集体企业清理决定的通知》,该通知称:“我清产核资办公室对经清理甄别属于私营个体企业32户,限期一个月内携带有关材料和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所变更企业性质和税务登记。”

煅烧厂名列32户私营个体企业之中。据了解,煅烧厂被甄别为私营个体企业的主要依据是平陆县审计所出具的一份关于煅烧厂注册资本金的验证报告。这份报告显示,截至1998年7月30日,煅烧厂的注册资本金已达890万元。远远多于1989年卫宪法承包之初的7.9万元资产。

曹永革也确认,1998年下发甄别私营企业的文件后,卫宪法曾找到他,准备依据文件将煅烧厂改制,“当时什么文件都准备好了,就是镇政府不给盖章,听说当时的书记要向老卫要钱,老卫给了钱才给办理手续。”

卫宪法称,在他办理改制手续期间,“曹川镇党委书记让我给政府拿200万元,他才给民政局说给我办手续。”

卫宪法不愿意不明不白地掏钱,企业改制的事情就搁置了。现任平陆县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股股长的赵晓军也确认,在1998年平陆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对各单位下属企业进行甄别时,煅烧厂被定性为私营企业。但他“记不清”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未能及时变更企业性质为卫宪法日后惨痛的遭遇埋下了祸根。

被逼在终止承包的合同上签字

2006年11月23日下午,身在与平陆县一河之隔的河南省三门峡市的卫宪法接到平陆县民政局纪检组长席银囤的电话。席通知卫马上来平陆县政府会议室开会,称县里成立了煅烧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终止他的承包,并对煅烧厂进行清产核资。

对卫宪法来说,这个电话来得太突然了。接电话时,他正在与某企业商谈价值3个多亿的铝矾土煅烧合作项目。

夏县人民检察院的提请立案报告对此次会议这样记载:“卫宪法到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后,已经散会,平陆县副县长潘长青在会议室边的一个房间里和卫宪法谈话,(提出)要对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清产核资,让卫宪法配合。”

这份立案报告还记述:“席银囤将卫宪法又叫到会议室,曹川镇党委书记段一平、副镇长贾全辉让卫宪法在一份拟好的协议上签字,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终止卫宪法承包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的合同,并进入清产核资程序。卫宪法不同意签,但在段、贾二人逼迫下,才在协议上签了字。”

立案报告言简意赅,而卫宪法在接受检方讯问时则详尽描述了当天的遭遇。

在会议室旁边的小会议室,卫宪法见到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潘长青。潘长青一进门就说,宪法,为了你好,清产核资已经决定了,已经公告了。说话间,潘长青拿出对煅烧厂清产核资的文件让卫宪法看。

卫宪法持有不同意见,他称:“非得给我清算,不清算不能清产核资,更不能将我的资产清产核资。”

潘长青回答称,事情已经定了,如果不配合,就要采取强制措施。

卫宪法仍不从,两人发生了“权大还是法大”的争执。卫宪法称,潘长青说在平陆是权大,不信你试一试,这厂你非交不行。

听此,卫宪法站起来就要离开。这时,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员席银囤进门让卫宪法稍等一会,随后又将其叫到大会议室,拿出一份已经写好的协议让卫宪法签字,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终止;2.终止后立即进入清产核资程序。

卫宪法以“你们不给我清算我就不签”为由拒签。“贾全辉拉着我的手,段一平推了我好几下,说到什么时候了还不签。我想起潘县长刚给我说的话,看见旁边身穿制服的警察,心想他们是不是准备把我逮起来。”心生恐惧的卫宪法在单方拟好的协议上签了字。

而后,赵科省又要求卫宪法将席银囤已写好的一份材料照抄一遍,内容是:“平陆县铝矾土煅烧厂同意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意见,将该厂一切营业执照、业务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行政章等相关证件交给主管局,即平陆县民政局”。

照抄完并签了字,“赵科省、席银囤就架着我下楼,楼前停着一辆警车,他们将我往车上推,我的嘴磕到了车门上,掉了一颗牙。”平陆县人民法院、公安局、纪检委的几名办事人员拉着卫宪法到了其位于三门峡的家中,搜走了煅烧厂的公章和财务章。

随后,随行的人向卫宪法索要煅烧厂的采矿证,卫宪法称采矿证在儿子卫相宇处保管,一行人又折回了平陆县,直接到位于曹川镇的厂里找卫相宇,未果,随后又到位于平陆县太阳路的卫相宇家中寻找,仍未果。

此时,已是次日凌晨。卫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