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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审】【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死刑案件全面实行二审开庭,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不仅是对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考验,也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一次严峻挑战。如何更好地保障死刑二审开庭是各级警队面临和急需解决的新课题。 【关键词】死刑二审开庭 司法警察 保障 一、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及庭审保障的重要性 对死刑案件全面实行二审开庭,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重大举措;不仅对做好死刑案件的审判和复核工作意义重大,而且对刑事审判以及整个法院工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死刑案件的审理方式,所需投入的警力呈数倍增长,由此带来的重大变化,给庭审警务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死刑二审案件的被告心态不同于在一审中。一审中押解的被告人对自己将要获得的刑期不明,二审中押解的被告人已被判刑,其心理发生变化,大部分分被告人对自己所获的刑罚种类、刑期有心理准备,能够接受判决结果;而部分被告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行,难以理解法律的适用,对判决结果不能接受,思想负担加重;有的甚至要自杀,有的是想方设法脱逃,把这样的死刑犯重新押解出来再次经历漫长的庭审过程,等待最后的宣判,其危险程度相当大;所以二审庭审保障显得更为重要。 二、提供庭审保障的现状 据统计,死刑二审开庭以来,江苏省法院法警总队每周都承担着5至6个开庭任务,最多一周达8个,截止去年底,对下调警共101次,13个法警支队,96个基层警队。全省法院死刑二审开庭共105次,被告264人次,使用警力 1056人次。从统计可以看出,死刑二审开庭保障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各级法院都非常重视法警队伍建设,在物资装备、人员配置等方面已达到了省高院在等级考核验收中要求的标准;现有的警械装备已经能够满足各类案件庭审保障的需要。一年一度的专业技能考核,日常训练和理论学习,使广大司法警察具备了执行各项任务的技能和素质。从形式上讲,刑事一审、二审庭审保障工作又没有差别,其中各环节的注意事项不再赘述。笔者在此仅针对死刑二审庭审保障自有特点及相关内容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三、保障机制目前现存在的问题 1、异地开庭次数多,存在安全隐患。 异地长途押解、当地现场质证的不安全因素增多。据统计,死刑二审开庭半年的时间内,有8次是异地开庭,1次是把人犯押到现场质证指认。这种情况对执勤的司法警察来讲压力重、风险大,到了现场容易引来当地人的围观,处理不好会造成安全失控。 2、调警程序复杂 法警总队在派警前往往是先与下级相关支队沟通协商,了解把握有关支队当前警力实际情况后,再下发调警令;相关中院警力不足时,还要上报总队,由总队再次调警。这种做法虽显人性化,但笔者认为方式略显复杂。 3、各级警队警力均呈现不足状态。 全省三级法院的警力均呈现不足状况。全省125个法院现有司法警察1610名,平均每个法院也只有12名左右。各法院现有的警力,除了保障繁重的刑事庭审任务,还要保障行政、民事庭审及其他任务,通过调警和其它方式,基本上能够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死刑二审开庭展开以来,由于省院法警总队自身警力不足,往往也只能是统筹调用下级法院的警力来保障,导致中院和基层法院的警力投入更多,任务更重,压力更大。 四、完善死刑二审开庭保障机制的几点建议 1、选择在原审法院所在地开庭 二审开庭地点最好选择在原审法院所在地,既可选择中院,也可选择基层法院。异地开庭虽然省去了二审法官的来回奔波,但路途远,当天提押被告人,时间上来不及,只能庭审前一天提押,这样,看管又成为新问题;即使当天来得及提押、还押,仅提押、还押被告人就需往返4趟,且异地押解,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多被告人的案件,动用大量的囚车、指挥车、法警,也浪费财力。到被告人在押地开庭,相关人员只需往返2趟即可。 2、负责刑事审判的各庭之间相互协调,积极配合法警工作。 (1)死刑二审开庭保障不仅仅是法警的工作,需要刑庭的密切配合。高院的刑事审判庭分刑一、刑二、刑三庭,笔者建议负责刑事审判的各庭之间的庭长,应相互勾通,掌握各庭的开庭时间安排,避免互不了解,各自为战,在接案后按自己的意愿确定开庭日期;这样容易造成开庭时间的安排分布不均,要么在同一时间内几个庭室都有开庭安排,要么全天都无一开庭。押解、值庭、看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虽然法警的主要工作,但其人员有限;如果各庭之间不顾及这点,随意安排开庭时间,法警是无法为所有的开庭提供庭审保障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在开庭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此时,二审合议庭已能确定开庭日期,故在通知检察院的同时,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与法警工作有关的信息一并通知法警总队,以便总队及时安排工作,需调警时,当天在法院内网上下发调警令,这样可以争取时间。中院法警支队接调警令后,要查看本院刑庭的排期开庭表,在二审开庭当天如未有开庭,就立即与刑庭协调,使刑庭不在此日安排开庭;需要调警的,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当然,如果总队调用的警力少,不影响支队正常工作,可以省去此环节。 3、简化调警令下发程序,严格执行调警令。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其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即:接受本院及上级警队的领导。全体司法警察应牢固树立司法警察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上来,提高对二审死刑案件开庭审理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四项规则”和上级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开庭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警务保障安全工作的规定》和上级法院的调警令。 调警令就是上级下达的作战命令,只要是法警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存在协商之说,受令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抗令;总队在接到二审开庭通知后,根据保障庭审所需的警力及时下发调警令,调警令一旦发出,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