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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词证据】[内容摘要]: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诉讼是证据的搏击,刑事诉讼程序一经启动,从始到终都要围绕证据而运作。对刑事非法证据如何抉择,关系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从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来看,刑事诉讼制度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趋势日益增强,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在立法和理论上肯定和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涉及,但是尚处起步阶段,目前相关立法中仅规定了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目前的侦查能力较弱、惩治犯罪及追求实体真实的需求较高等特殊国情和需要,可以在试行和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再逐步探索和研究实物证据的排除。故本文仅从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出发,分析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探讨该规则的法理价值(即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借鉴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初步设想:主要包括从宪法上明确,立法上完善,配套规定上全面,司法实践中到位。 一、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对于非法证据,诉讼理论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包括四种情形: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 只要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就是非法证据。狭义说仅指第四种情形,即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如英国《牛津法律词典》:“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当前,国内外的专家与学者们的探讨与争论主要着眼于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在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内容、表现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都作了具体规定,不符合前三种情况的证据由于缺乏法律性或合法性有可能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否定,无须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规定。我国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根据证据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来表现的叫做言词证据。语言形式应该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故笔者认为,言词证据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所谓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言词证据的取得方式或程序及权限违法而导致其效力被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