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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 部长宣言 部长们在埃斯特角城召开的特别缔约国大会上,决定发动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 合)。为此目的,他们通过了以下宣言: 多边贸易谈判的参加范围将向本宣言第一和第二 部分中所列的国家开放;成立一个实施多边贸易谈判的贸易谈判委员会;贸易谈判委员会 将在不迟于1986年10月31日举行第一次会议,并视情况召开部长级会议;多边贸 易谈判将在四年内结束。 章名第一部分货物贸易谈判 全体缔约国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 决心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 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坚信这种行动将会促进增长和发展; 注意到世界经济中金融和货币长期不稳的消极影响和许多欠发达缔约国的债务情况, 并考虑到贸易、货币、金融和发展之间的联系; 决定由关贸总协定主持并在其体制范围内进行货物贸易的多边贸易谈判。 (一)目标 谈判应旨在: (1)为了所有缔约国的利益特别是欠发达缔约国的利益,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 易,包括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 。 (2)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 体制,把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同意的、有效的和可实施的多边规则之下。 (3)增加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特别是促进必要 的结构调整,加强关贸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同时,应考虑到贸易格局和前景的 变化情况,包括高级技术产品贸易的日益重要性、初级产品市场的严重困难和改善贸易环 境的重要性,特别是为债务国提供履行其金融义务的能力。 (4)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行动以加强贸易政策与其它影响增长和发展的经济政策之 间的内部联系,作出持续、有效和坚决的努力,为改善国际货币体制的职能、促进金融和 实际投资资源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作出贡献。 (二)谈判的一般原则 (1)为保证所有参加者相互得到好处和获得更多的利益,谈判应在透明的情况下进 行,应符合本宣言同意的目标和承诺,应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 (2)谈判的发动、进行和结果的实施都应视为一项总体任务的组成部分。但是,早 期达成的协议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在谈判正式结束之前予以临时或最终实施; 在评价谈判的总体平衡时,应把早期达成的协议考虑在内。 (3)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部门间的交叉要求,应在广泛的贸易领域和谈判议题范围内 寻求平衡的减让。 (4)全体缔约国同意,谈判应当适用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 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以及其它有关条款中,体现在1979年11月28日全体缔约国关 于发展中国家差别的、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更加充分参与的决定中。执行维持现状和 逐步回退的承诺时,应特别注意避免对欠发达缔约国的贸易产生破坏性影响。 (5)发达国家对其在贸易谈判中作出的关于减少或消除影响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关税 和其它壁垒的承诺并不企望得到互惠,即发达国家不企望发展中国家在谈判过程中承担与 它们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不一致的义务。因此,发达缔约国不得寻求,欠发达缔约 国也不得被要求作出与后者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不一致的减让。 (6)欠发达缔约国期待,随着它们经济的逐步发展和贸易状况的改善,它们按照关 贸总协定的规定和程序承担义务,或通过谈判作出减让,或采取其它相互同意的行动的能 力将会改善。因此,它们将期望更加充分地参与到关贸总协定权利和义务的体制中去。 (7)应特别注意欠发达国家的具体情况和问题,以及鼓励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促进它 们扩大贸易机会的必要性。还应适当注意迅速实施1982年部长宣言中有关欠发达国家 的规定。 (三)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 从谈判一开始直到正式完成,每个参加者同意实施下列承诺: 维持现状 (1)不采取任何与关贸总协定规定或由关贸总协定主持或在其体制范围内谈成的文 件不一致的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措施; (2)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上述(1)项中所指的文件,在合法行使其关贸总协定权利 时,不采取任何超越补救特定局面所必须的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措施; (3)不采取任何旨在增强其谈判地位的贸易措施。 逐步回退 (1)一切与关贸总协定规定或由关贸总协定主持或在其体制范围内谈成的文件不一 致的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措施应在协议的、不迟于谈判正式完成之日的时间范围内逐步取消 或使其变为一致,并应考虑到根据谈判目标所达成的多边协议、承诺和谅解,包括加强了 的规则和纪律。 (2)有关参加者,包括一切受影响的参加者,应在通过磋商而同意的公平基础上逐 步执行这种承诺。这种承诺应顾及任何参加者对直接影响其贸易利益的措施所表示的关注 。 (3)不得为取消这些措施而在关贸总协定中提出减让要求。 监督执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承诺 每个参加者同意,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承诺的实施应受多边的监督,以确保这些承诺 得到履行。贸易谈判委员会将就建立实施这种包括定期审评在内的监督的适当机构作出决 定。任何参加者都可将其认为与执行这些承诺有关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提请监督机构给予 适当注意。这些通知应送给关贸总协定秘书处,秘书处还可以提供进一步的有关情况。 (四)谈判议题 关税 谈判应旨在通过适当的方法削减或视情况取消关税,包括降低或取消高关税和关税升 级。应强调扩大所有参加者之间关税减让的范围。 非关税措施 谈判应旨在减少或取消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非关税措施,但不得有碍于在履行逐步回 退承诺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热带产品 谈判应旨在最充分地实现包括加工和半加工品在内的热带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应包 括影响这些产品贸易的关税和所有非关税措施。 全体缔约国认识到,热带产品贸易对广大欠发达缔约国的重要性,同时这一领域的谈 判应特别受到重视,包括谈判的时间安排和执行(二)(2)中规定的结果。 自然资源产品 谈判应旨在更充分地实现包括加工和半加工品在内的自然资源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 应旨在降低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包括关税升级。 纺织品和服装 纺织品和服装谈判应旨在根据强化了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确定能使这一部门最 终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方式,从而也有助于实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 农产品 全体缔约国同意,世界农产品贸易急需更严的规则和更大的可预见性,纠正和防止包 括那些与结构性过剩有关的限制措施和扭曲现象,以减少世界农产品市场上的波动、失衡 和不稳定因素。 考虑到谈判的一般原则,谈判应旨在实现农产品贸易更大的自由化,把一切影响进入 市场和出口竞争的措施置于强化了的和更加行之有效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之下: (1)特别是通过削减进口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 (2)改善竞争环境,加强一切直接或间接影响农产品贸易的直接或间接补贴以及其 它措施的使用规则,包括逐步减少它们的消极影响和探究其根源; (3)减少卫生及植物检疫条例和壁垒可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同时应考 虑有关的国际协议。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对处理一切农产品问题负主要责任的谈判组将采纳根据关贸总协 定1982年部长会议工作方案拟订的、在第四十届缔约国大会上通过的建议,并将考虑 农产品贸易委员会工作中所建议的办法,但不得有碍于可能实现谈判目标的其它选择办法 。 关贸总协定条款 参加者应按照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审议现行关贸总协定条款、规定和规则,并在适当的 时候进行谈判。 保障条款 (1)就保障问题达成一项全面谅解协议对加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和多边贸易谈判的进 展是特别重要的。 (2)保障问题的协议: ①应以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②应特别包括下列因素: 透明度、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和威胁的概 念、临时性、递减性和结构调整、补偿和报复、通知、磋商、多边监督和争端解决; ③应澄清和加强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并将其适用于所有缔约国。 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 谈判应旨在改善、澄清或在合适的情况下扩大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和 安排。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谈判应在审议 第六条、 第十六条和补贴与反补贴多边贸易谈 判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其目标是改进一切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则。将设 立一个谈判组处理这些问题。 争端解决 为了保证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给所有缔约国带来利益,谈判应旨在改进和加强争 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应认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