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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行使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功能,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和巨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推进诉讼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考察我国刑事诉论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制约着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拟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律师法律帮助功能的理论及诉讼价值  律师的法律帮助功能是律师进行法律帮助所发挥的效能,即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其理论价值和诉讼价值表现在:  (一)通过尽早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我国,由于许多公民的法制观念较为淡薄,缺乏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知识,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可以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不仅可以解答有关法律问题,使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而且还可以发现和帮助被侦查机关错拘、错捕、错误追诉的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救济。既能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从而实现法律在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公民人权的高度统一,体现当代诉讼的民主、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二)能够使控、辩双方的力量趋于平衡。  从刑事诉论程序角度讲,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实际上就已经处于被控告的地位,随即也获得了作为被控告方进行辩护的权利。在这种控辩关系中,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指控权的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不仅拥有广泛的职权,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措施,还可以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收集证据,而且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占据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舆论优势;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具有上述优势条件的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因此,为了使控辩双方的力量基本平衡,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帮助,这就大大加强了辩护方的力量,以补偿侦查阶段辩护职能相对比控诉职能的不平衡状况,使控辩双方在力量上趋于大体上的平衡。  (三)符合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国际化的趋势。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在法律中规定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参加诉讼,这使得律师参与侦查程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是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的体现。1990年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来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各国政府应确保被逮捕或挽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8小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虽说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辩护参与,同上述原则及国际惯例仍有一定的差距,但它已较过去大大发展了,体现了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四)适合我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律师队伍得到迅猛发展,目前已达10万之众,其中不乏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具备了从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能提供法律帮助的承受能力。另外,由于我国的法律建设尚处于全面推进阶段,公民的法制观念及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司法机关的承受能力也有限。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也不能行使法律意义上的完全的辩护权,这种“原则上提前介入,实施中分步到位”的做法,虽与国际上的原则和惯例尚有差距,但这已是一个突破和良好的开端,并且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